北海市出台全区第一部民宿管理和促进的地方性法规
可用村集体用房开民宿 民宿经营用房最高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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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为依法促进民宿这一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北海市出台全区第一部民宿管理和促进的地方性法规。5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批准北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将民宿与传统的旅馆业相区分,既突出民宿经营的特色,又保证民宿能够科学安全开展经营。
条例规定,经营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市、县(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民宿登记信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增设开办民宿的限制性条件。
条例明确,民宿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在出入口、营业厅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民宿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设备采集的视频信息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
民宿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将产生的污水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
条例规定,民宿经营者应当尊重当地民俗,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和捆绑消费;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其服务质量、订房数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如实反映民宿的真实情况,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民宿经营者应当查验消费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配备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定期检验、监测和评估用水、用电、用气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民宿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消费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提供职工疗休养等服务。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在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建设特色民宿集群,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促进民宿产业与旅游、文创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确定为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提供交通、食宿、会务和职工疗休养等服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引导民宿经营者参加等级评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宿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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